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并于3月15日前将初审后的材料、《2009年度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本市典当行业年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市典当企业2009年的经营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和改进典当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报送我委(商贸服务业处)。

  (三)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将《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2009年度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本市典当行业年审工作总结电子文档,发送到gdpa_2006@163.com。我委将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对各地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核查和汇总,并对全省典当行业经营进行统计。

  (四)4月10日前完成对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并对年审情况进行通报,年审合格的,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处理原则

  (一)对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我委将在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签署年审合格意见,确定合格典当企业类型(A类为正常经营、管理完善,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B类为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经指正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B类典当企业。

  1.2009年度连续二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季度信息,或者经指正仍未按表一、二、三内容要求填写的典当企业。

  2.当票填写不规范,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典当企业。

  3.发生重大事项(包括各类变更、重大资金变动情况、亏损情况、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等情况),没有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典当企业。

  4.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违规经营的典当企业。

  (二)根据《典当行年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典当企业。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