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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安监〔2010〕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的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含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审批权下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是经济大省,成品油消费量大,成品油经营单位数量多、分布广,不仅省监管任务重、难管理,而且企业办理许可要耗费大量精力。为方便企业,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积极性,强化监管,我局主动提出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下放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服务基层、利民惠民的重大举措。各地要从解放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务实为民的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的内涵,切实增强和做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二、切实搞好许可下放工作衔接。从2010年3月1日起,省局办证大厅不再受理成品油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业务,有关许可证业务改由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各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市政府汇报,认真准备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衔接工作。原省局核发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

  三、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等法规、规章和省局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核发(含换发、变更)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申请资料,可参照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广东省安全监管局政务规范汇编》(2008年版)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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