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执法,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制订年度执法监管计划,明确执法对象、内容和要求,严格按计划落实。
2、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企业进行清理,严格执法,坚决制止非法违法开采行为。配合国土资源等部门,打击和取缔超深越界、影响邻矿或其他重要设施等非法开采行为。
3、按照
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的要求,配合抓好非煤矿山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和“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规定,严格资源整合矿山安全“三同时”和行政许可,扎实推进整合工作,淘汰一批开采规模过小、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矿山,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
4、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和国家总局24号令的规定,组织专家队伍对采掘、运输、通风、防排水系统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严格执法,并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5、严厉打击地下矿山超高超宽开采行为,继续开展对有色老矿山、石膏矿等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稳定性论证工作。对采空区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得不到有效治理的矿井,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坚决关闭。
6、严厉打击地下矿山以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的违规行为,强力推行机械通风,保证地下矿山100%实现机械通风;对已建立机械通风的矿井,要督促企业加大投入,配备必要的测风、测尘仪器,配备必要的通风管理技术人员,定期开展通风系统检测,建立通风报表制度和隐患台账。
7、严厉打击露天开采矿山高陡边坡、伞檐开采行为;强制推行分台阶开采,限期消除高陡边坡,认真落实监控措施。
(三)重点防范,进一步推进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
继续将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作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坚决整顿关闭危库,停产整改险库。继续狠抓整治工作责任制落实,强化整治工作措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积极配合省财政,确定2010年尾矿库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加强尾矿库监管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总局申报专项资金。努力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最大限度地落实尾矿库隐患治理资金,推动尾矿库隐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