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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36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有效期

  大学生入学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学校规定在统一筹资期内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有效期从入学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入学前医疗保险有效期与入学后医疗保险有效期重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关于大学生首诊医疗机构的确定

  (一)无校医院的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应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文件精神,就近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作为大学生的首诊医疗机构。各高等院校所选择的首诊医疗机构不符合就近原则,不能满足参保学生门诊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另行指定首诊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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