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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综〔2009〕30号)


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正常开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倒》)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 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和完善我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伤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省或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次鉴定、省级再发鉴定和复查鉴定,其收费标准为:初次鉴定300元/人次,省级再次鉴定400元/人次,复查鉴定400元/人次。

  三、区别不同情况,劳动能力鉴定费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申请者承担。

  (一)因工伤残或职业病发生的初次鉴定费和省级再次鉴定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二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因工伤残或职业病发生的复查鉴定费,复查鉴定结论与最近一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复查鉴定结论与最近一次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者承担。

  (三)职工因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者承担。

  四、经省、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参加鉴定的人员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鉴定机构自身其他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不得再次收取鉴定费。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电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收费资金管理方式,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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