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经办〔2010〕55号)
本委各处室:
现将《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为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按照事权与财权分离、“一个口子对外,一把尺子审核”的原则,特制定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规范由市经委牵头安排的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安排使用。这里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部门预算之外单独编制支出计划、且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二、审批制度
实行专项资金使用联席会议审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由全体委领导、办公室、监察室以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以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各业务处室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调整的建议进行审议。
三、 审批程序
(一)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批程序
1、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和程序报送年度资金预算。
2、预算的编制实行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细化到项目的原则。
3、各业务处室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报情况等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当年度具体实施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汇总。
4、办公室将汇总的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5、联席会议对各业务处室编制的年度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议。
6、办公室会同各业务处室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分别报送市政府、相关非常设机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
(二)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和调整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