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盲目抢工期、抢进度。二是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总承包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检查、安全教育、隐患排查等规章制度,杜绝“以包代管”行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要加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现场安全防护,防止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易发事故的发生。三是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安全监督机构。四是对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其停工处理。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各地、各单位要按照《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51号)要求,切实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包括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工程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存在随意变更,是否存在人证不一致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有专项方案,专项方案是否落实等。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