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当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一是要严把材料质量关。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应当向监理报验,并出具质量证明文件。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所有进场材料要按规定经监理见证取样,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复试,复试结果合格后方可使用。二是严格工序报验程序。工程的每一道工序完成后,应当在施工企业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报验,由监理验收签字。工序验收资料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三是规范施工文件资料管理。施工文件资料应当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文件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表格应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真实完整。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监理责任。一是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旁站监理制度,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企业不得进行下一步工序。二是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机构)的质量责任行为的检查,发现有不严格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三是要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理工作。要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督站书面汇报。
(四)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责任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号令)的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各项措施,强化监管,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