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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0〕30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厅厅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城市生产、居民生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各责任主体的标后监管,要把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作事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城市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各方责任
  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对工程建设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工程开工前,应当领取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执行合理工期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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