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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扣诚信分值25分。依法应当重新核定资质或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的,其不良行为记录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建议,报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省外入川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入川备案,并将违法违规行为抄报给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被考核工程监理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事实理由,向组织考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

  第十二条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是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令第158号),对各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论,对监理企业资质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进行日常核验检查。每个月核查一次,核查结果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网公示。
  第十四条 经核查的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未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整改期届满,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不能满足和达到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条件的,依照相关法规注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外入川的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根据本暂行办法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考评、检查、资质核查涉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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