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0]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管理,维护工程监理行业秩序,促进我省工程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
附件:《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二月五日
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维护四川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程监理行业的现状,制定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