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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川建勘设发[2010]5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0年4月1日起,凡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注册。

  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

  三、经全国相关专业委员会批准,准予注册人员的印章将由我省根据各专业委员会提供的注册人员名单和印章编号,按照统一规则进行制作并颁发。

  四、办理初始注册,除提交建设部建办市函[2010]9号文件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交考试报名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注册意见(若考试报名单位与申请注册单位不同,且于申报初始注册之日起,已经离开了原考试报名单位,可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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