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审核流程有关问题
(一)发函方式方面
各地在审核出口退税时认为需要发函调查的,一般应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函调。对未抽查到的退税单证应及时审核办理退税。
(二)人工审核工作方面
根据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各地在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中应突出重点,重点审核未纳入计算机审核的项目。具体重点审核内容和要求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审批时限方面
税务机关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后,应及时审核退税单证。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关于审批流程有关问题
(一)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方面
省局已在成都市国税局、德阳市国税局开展了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通过下放审批权,加强了征退衔接,缩短了审批时间。今年省局将在报经总局批准后,逐步扩大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在审批权未下放前,各地要结合实际搞好征退衔接,简化流程,提高退(免)税办理效率。
(二)审批延期备案申请方面
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有困难的,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企业自身原因,只要在退(免)税申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且有合理理由的,若非特殊情况,各地均应予以批准延期备案。
(三)审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提前办理退税的申请方面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但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不满一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经企业申请,市(州)级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内且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不满一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若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申请,市(州)级税务机关核实并报省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