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流程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提升出口退税工作服务质量,切实帮助出口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本着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流程的原则,在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政策管理及操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申报流程有关问题
(一)申报资料方面
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
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以外的企业,在办理退税申报时享受下列优惠:
1.申报退税时可暂不提供核销单单证,而延迟到出口后210天内提供。
2.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不审核核销单信息和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
(二)单证备案要求方面
1.出口企业若确实无法提供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2.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备案方式统一为: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
3.所有类型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三)外贸企业配单方式方面
为方便外贸企业申报工作,当一张报关单上有两项以上的出口数据时,企业可根据配单的需要对该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分批申报。
(四)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方面
根据总局有关要求,我省为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目前,省局已在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所辖出口企业和成都市部分出口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今年全省出口退税数据实现省级集中后,将逐步扩大到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