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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舟山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复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舟山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复函
(浙财会〔2010〕7号)


干志强、舒红、祝玫: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舟山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舟山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舟山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干志强、舒红、祝玫为舟山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干志强为舟山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干志强(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30001)、舒红(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880)、祝玫(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6030051)、俞耀波(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90024)、李浙(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70065)、徐利平(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80024)、徐舟忠(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80092)、贺可儿(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90023)共8人为舟山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舟山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为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7号靠河边4楼。

  六、舟山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舟山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舟山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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