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2010〕8号)
马伟良、邹阿宝: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马伟良、邹阿宝为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马伟良为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四、马伟良(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919)、邹阿宝(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784)、汝根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463)、石金良(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80027)、何宏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80025)、戚金良(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80026)共6人为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在嘉兴市同乐商务大厦商办楼1215-1219室。
六、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嘉兴市源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