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省级农村水产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农〔2009〕107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委员会:
现将《省级农村水产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9月21日
省级农村水产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资金管理,促进农村水产补助费科学、高效运行,推动全省水产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村水产补助费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奖代补的原则。除部分公益性项目外,省级农村水产补助费扶持项目以水产养殖企业和渔户为投资主体,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促进财政资金发挥引领作用,调动水产养殖企业及渔民增加投入的积极性。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具有较大示范作用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示范带)和名特优新水产品养殖示范(试点)场、区(户)的建设;突出支持集约化驯化养鱼和网箱养鱼向规模化、区域化方向发展;推动全省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养殖和名特优新水产品养殖健康快速发展。
(三)公益优先的原则。水产良种补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先进适用养殖技术推广等公益性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级农村水产补助费支持的范围:
(一)水产良种补贴。重点支持县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亲鱼购进、选育、提纯复壮和更新,增建产孵车间和购置先进产孵设备等项目。
(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重点支持省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池塘清淤改造、注排水系统整修,提高池塘标准和综合生产能力,减少鱼类病害发生和鱼药使用,增强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产品产地和市场水产品药残检测、水产苗种质量检测、养殖场户及市场 检查监管,以及培训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和检测人员等。
(四)集约化、规模化特色水产养殖。支持重点市县发展特色突出的鲟鳇鱼、大银鱼、大白鱼、高白鲑、怀头鲶、黄颡鱼和河蟹等品种的规模化养殖,建设一批优质江鱼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