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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为城乡低保家庭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实施免费手术的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为城乡低保家庭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实施免费手术的意见
(黑民福〔2009〕90号)


各市(地)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度重视和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由于部分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以下简称“先心病”),且无力治疗,不仅给他们的家庭生活造成特殊困难,而且严重影响着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使全省城乡低保家庭先心病儿童得到及时救治,我省决定从2009年起,对全省城乡低保家庭先心病儿童实施免费手术。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维护患病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为目标,为城乡低保家庭先心病儿童实施免费手术,解除患儿病痛,减轻低保家庭负担,缓解社会压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手术对象
  实施免费手术的对象是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患有先心病且具有手术适应症的0-18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
  三、实施程序
  为城乡低保家庭先心病儿童实施免费手术,由民政部门和定点医院联合实施。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手术申请。由低保家庭先心病儿童家长(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低保证和患儿以往诊断治疗病历,到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黑龙江省城乡低保家庭先心病儿童免费手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表一)一式两份,并附上申请人及患儿的户口(身份证)、低保证和患儿病历复印件。
  (二)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低保家庭患儿到当地医院进行初步筛查(费用自理),由医院出具手术适应症意见(诊断)。
  (三)手术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县(市、区)民政局在《审批表》填写意见,并统一报省民政厅审批。
  (四)手术实施。省民政厅审批后,由县(市、区)民政局及时通知患儿家长,患儿家长携带《审批表》到定点医院为患儿实施手术。实施手术前,定点医院要与先心病儿童家长签订医疗合同,要为手术患儿提供最佳治疗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五)手术材料上报。手术结束后,定点医院应将《审批表》和医疗费用发票(须由患儿家长签字)、医疗费用清单妥善保存,并认真填写《黑龙江省城乡低保家庭先心病儿童免费手术康复结账表》(附表二),于12月底前送到省民政厅,作为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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