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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房屋使用权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设置中医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设置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并应当有中医内科、妇科、儿科、针灸科和推拿科等。
  (三)应当设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和煎药室。
  (四)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五)应当有五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副主任中医医师和一名主治中医师;有2名以上护士,中医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75%。
  (六)应当设有中药房、中成药房、检验室、处置室等与中医馆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七)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外观、庭院建设、内部装饰、医院标识等方面应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
  (八)可适当设置观察床,观察床总数不能超过5张。
  (九)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第八条 中医馆的名称由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中医馆”为通用名,识别名的命名原则应符合相关卫生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设置中医馆,应当经县(区)、市(行署)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报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中医馆批准书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县(区)、市(行署)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中医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不符合初审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中医药专家对申请设置中医馆的材料、执业场所、业务人员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二条 省中医药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医馆的变更及校验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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