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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卫中医发〔2009〕463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积极配合《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中医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模式的新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9月1日

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设中医馆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馆,是指依据《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中医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五条 中医馆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黑龙江省中医馆设置规范。
  第六条 申请设置中医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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