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销售电价的批复
(湘价函〔2010〕11号)
郴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销售电价的请示》收悉。为疏导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9年11月20日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为及时疏导电价矛盾,并兼顾省、市电网并存地区销售电价之间比价关系,现就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销售电价批复如下:
一、电价调整标准。按照省电网与市电网销售电价保持一致的原则,将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5分钱,其中:为缩小工商用电价差,商业用电价格不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非居民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调整后各类用电价格见附件)。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销售电价因省、市电网电价平衡多调价部分产生的溢余资金,不得作为该公司利润入帐,应作为省电价调控平衡资金单独列帐,由你局每年底据实清算并将相关情况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