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电价的批复
(湘价函〔2010〕10号)
怀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为疏导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9年11月20日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为及时疏导电价矛盾,并兼顾省、市电网并存地区销售电价之间比价关系,现就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电网销售电价批复如下:
一、电价调整标准。按照省电网与市电网销售电价基本保持一致的原则,将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8分钱,其中:为缩小工商用电价差,商业用电价格不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非居民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农业排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趸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分钱(调整后各类用电价格见附件)。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电网销售电价因省、市电网电价平衡多调价部分产生的溢余资金,不得作为该公司利润入帐,应作为省电价调控平衡资金单独列帐,由你局每年底据实进行清算并将相关情况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