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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扶贫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日

  广东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实施搬迁安置,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对于加快全省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此类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8〕8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积极稳妥实行移民扶贫,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群众实行搬迁安置,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帮助搬迁群众改善发展环境,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是政府引导、村民自愿。政府积极引导,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做到成熟一个村搬迁一个村,不搞突击行动,不搞强迫搬迁。二是整村搬迁、稳步推进。搬迁的村庄需全部农户搬迁,但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户意愿,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农村安置和城镇安置相结合,建房安置和买房安置相结合,具体安置形式由农户自行确定。鼓励农户到城镇安置,原则上不搞跨县(市、区)安置。四是规划先行、讲求实效。集中建新村安置的,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切实搞好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民住宅原则上由农户按规划自行组织建设,不搞统包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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