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在采掘作业前消除突出危险。
煤矿装备有完善可靠的自动化、数字化安全生产指挥调度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井下通讯线路、压风自救管路和防尘洒水管路铺设到煤矿每个采掘作业地点,并安全可靠。
10.煤矿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严格执行《
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推动生产规模15-30万吨/年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煤矿安全保障程度。
(一)省内现有煤炭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可作为兼并重组主体,以产权为纽带兼并重组小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按规划整合煤炭资源和兼并重组现有煤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省煤矿兼并重组规划,省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省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按照“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为主”的原则和就近适量的原则,将现有小煤矿分矿区逐一明确兼并重组主体。
(三)实施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应当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成立安监、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
(四)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
兼并重组煤矿的采矿权价款处置及资产评估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五)有关部门在办理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时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前进行公示或公告,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