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0〕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二章 准入
第三条 煤矿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全省辖区内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标准:1.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2.现有煤矿单井规模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3.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
(二)全省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1.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