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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三)由省、市 (州)、县 (市)政府建立新兴产业数据库。对进入数据库的中小企业,各有关部门在信贷支持、人员培训、创业服务、信息化推进、市场拓展、财政扶持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十四)对国家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依法认定的著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被依法认定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五)对获得中国名牌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吉林省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六)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其申请省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安排。

  (十七)对中小科技型企业从事的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中小科技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发明专利,每件申请可给予4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从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八)中小企业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在法定折旧率基础上按不低于6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十九)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创造环境

  (二十)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在技术、商务、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在相应条件下,各级采购人应将大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合同拆分,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投标;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

  (二十一)对中小企业生产或者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二十二)将中小企业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用地指标。凡列入国家 《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企业可自愿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洽谈、采购、销售等交易活动,对加入 “阿里巴巴吉林省分站”进行境内外销售的企业,全额资助使用年费。

  (二十四)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统计监测办法。各地区统计部门要按照要求,动态监测中小企业运行状况,按季向同级政府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的公平、宽松市场环境,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各地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等政策,由各级政府督查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软环境办公室,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安排表

序号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参加部门
1《若干政策》第一条省金融办省工信厅、省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若干政策》第二条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工信厅
3《若干政策》第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4《若干政策》第四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5《若干政策》第五条省工信厅省金融办、财政厅
6《若干政策》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7《若干政策》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8《若干政策》第八条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9《若干政策》第九条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0《若干政策》第十条各级税务部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11《若干政策》第十一条各级税务部门 
12《若干政策》第十二条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3《若干政策》第十三条省工信厅 
14《若干政策》第十四条省工商局省财政厅
15《若干政策》第十五条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16《若干政策》第十六条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7《若干政策》第十七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8《若干政策》第十八条各级税务部门 
19《若干政策》第十九条各级税务部门 
20《若干政策》第二十条省财政厅 
21《若干政策》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 
22《若干政策》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23《若干政策》第二十三条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24《若干政策》第二十四条省统计局省工信厅
25《若干政策》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督查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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