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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省人民医院调整部分病房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省人民医院调整部分病房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医[2010]49号)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我院增加床位及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发[2010]1号)收悉。鉴于你院利用原部分病房进行改造,按照《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5]213号)的规定,根据你院病房床位设备、设施等条件,同意调整部分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接文后,请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省人民医院部分病房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调整表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附件:
  省人民医院部分病房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床日

科室(病区)

床位数

床位号

床位等级

收费标准

备注

神经内科Ⅱ病区

2

16-17

一等病床

50

27

1-15,18-29

二等病床

35

脑外科病区

11

1-11

监护病床

80

胆胰病区

5

54-58

监护病床

80

胸心外科Ⅰ病区

11

1-11

监护病床

80

2

31-32

二等病床

30

调整床位号,原床位号+1、+2。

胸心外科Ⅱ病区

8

1-8

监护病床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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