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全省农村公路行政村通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101号 2009年11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全省农村公路行政村通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全省
农村公路行政村通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2009年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2006年省政府与交通部签署的《关于落实中央1号文件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意见》精神,完成“十一五”时期全省100%的行政村实现通油路水泥路建设目标的关键之年。为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切实改善农民群众出行条件,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到2010年,全省100%的行政村应实现通油路水泥路。初步统计,目前全省未安排建设计划的未通畅行政村主要分布在赣州、吉安、宜春、九江、上饶、抚州、景德镇等7个设区市,共有1581个,建设里程6037公里。
二、政策措施
(一)计划安排
所有未安排建设计划的未通畅行政村将于2009年一次性安排建设计划;2010年国家农村改造工程计划中的未通畅行政村项目提前在2009年下达实施,为确保所有未通畅行政村项目顺利启动开工,省交通运输厅将先行拨付80%的中央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
1.国定贫困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41个县(市)的未安排建设计划的未通畅行政村,通畅工程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15万元/公里。
2.2005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中,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尚未安排建设计划的不通公路行政村,一步实施通畅工程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15万元/公里。
3.其他通村公路建设计划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10万元/公里。
上述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