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因处理不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对于违规的外地企业,市建委将提请自治区建设厅通报企业所在省建设厅直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南宁市建设领域工程纠纷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要点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南宁市建设领域工程纠纷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要点
为有效应对建设领域工程纠纷突发群体性事件,特制定如下应急工作要点:
一、应急基本程序
(一)处置人员立即到位。到位层级顺序: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派出所、建设局、劳动保障局、街道办等单位--市建筑管理监察支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清欠办负责同志--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二)迅速疏导,平息事态。疏导投诉人群及闹事者先解散,恢复正常秩序,派代表到协调会议场所表达诉求。要告知聚众人群,市委、市政府已明确了解到有关诉求,高度重视工程纠纷事件,正在责成有关部门积级处理此事,有关部门已责成参建单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及纠纷各方开始积极协商解决矛盾的方法。
(三)信息通报。各部门互通信息,保证联动到位。
(四)各部门根据职责开展调处工作:公安、城区街道办等部门负责维持正常秩序,劳动保障部门排查用工情况,市建委、市建筑管理站、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站负责通知企业、项目和劳务负责人立即到位,相关部门收集留存证据材料,共同督促纠纷各方限期解决问题。
(五)收集留存证据材料。包括:了解基本诉求,核验有关人员身份,收集施工许可、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表、农民工登记册、派工单、计量单、结算单和往来文书等资料,作为调处纠纷的依据。
(六)召开协调会层级顺序:现场开会协调--县、城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开会协调--市清欠办开会协调--市政府开会协调。
(七)调处结果通报。各级部门调处结果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清欠办等有关部门,避免因信息不畅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八)引导新闻媒体舆论配合调处工作。
二、调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