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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9〕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接访、大调处”活动的工作方案》(南办发〔2009〕2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南府发〔2009〕4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9〕46号)等文件要求,为更好服务我市的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确保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内需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纠纷调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发改、财政、国土、园林、规划、城管、房产、交通、教育、水利、供电、金融、信访、监察等部门和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的纠纷调处工作机构,要继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种管理手段,督促有关单位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投诉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纠纷问题。

  二、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谈判调处机制。

  各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建设、劳动保障、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市场和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建筑劳务企业以及项目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班队长、农民工的指导和管理。

  (二)市总工会、市建设工会负责牵头会同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等第三方人民团体开展农民工维权协调工作。市清欠办、建委、劳动保障局、建管处、建安劳保办、建筑管理监察支队、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单位积极参与配合,利用政府公信力以及必要的行政联动措施构建沟通平台和利益保全渠道。

  (三)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仲裁委员会建设仲裁中心负责健全纠纷仲裁机制,组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质量、造价等方面的专家库,进一步规范建设合同文本,充分发挥一裁终局快速高效的优点,引导相关方面通过专家仲裁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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