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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评选范围及数量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商贸物流企业,餐饮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原则上由集团企业参加评选。

  评选数量分配:商品批发、零售业评选8-12名,餐饮业评选2-4名,商品交易市场和居民服务业各评选2-4名,商贸物流业评选1-3名。

  (二)入围条件

  1、参加“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评选的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

  2、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商贸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以上;居民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独立法人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3、遵守税收、劳动等有关规定。

  4、企业当年发生以下情况,取消参加“宁波市商贸流通20强”的评选资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事故;发生重大环保责任事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发生拖欠员工工资情况。

  四、评选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评选指标

  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评选指标包括商品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缴纳税金总额、从业人员。商贸物流企业、餐饮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评选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缴纳税金总额、从业人员。商品交易市场评选指标包括年交易额、市场经营面积、市场安置就业人数、市场上交税费。

  1、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

  2、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企业年营业额。

  3、利润总额:指企业全部利润总额,财政补贴收入和税收返还收入应从企业利润中扣除。

  4、缴纳税金总额: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5、从业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平均员工人数。

  6、年交易额:上一年度内商品现货交易与合同兑现交易的总额(以统计局或工商局核准数为依据)。

  7、市场经营面积:包括市场商品交易、仓储设施、停车场等一切产生运营收入的使用面积。

  8、市场安置就业人数: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及商户经营就业人数总和。

  9、市场上交税费: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经营商户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总和。

  (二)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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