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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0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0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0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事业收入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实施形式。集中采购项目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是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也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但是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集中采购目录中已实行定点或协议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定点或协议采购规定执行。年度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月份采购计划或者提出项目采购实施申请,实行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按照定点或者协议采购实行的,要经市财政局批准。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提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政策见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政策指导栏目),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审核监管职责。

  六、本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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