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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南宁市投资项目就业调查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南宁市投资项目就业调查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9〕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的要求,为充分发挥投资项目拉动就业的功能,推进投资项目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现就做好我市投资项目就业调查和就业服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投资项目就业调查和就业服务工作的积极意义

  对投资项目开展就业调查和就业服务,是“保民生、保就业、保稳定、保良好发展势头”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预测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具体行动,也是各类投资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因此,我市各级各部门要予以重视,齐抓共管,组织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和各级培训机构密切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二、积极推进投资项目就业调查和就业服务工作

  (一)及时报送项目就业需求情况。市发改委、经委、建设、交通等部门在投资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开工许可过程中,应向各类投资主体做好投资项目就业评估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根据工作项目的投资量、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建设性质,对新增岗位数、岗位类型和岗位技能要求进行测算。同时,各投资主体将新增岗位数、岗位类型和岗位技能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统一表式(详见附表1)以书面形式每个月提供给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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