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现有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确保其依法、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工商企业登记有关条例办法,现就做好全市现有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登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工作原则,按照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分类标准,切实做好已开办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二、登记方式
尚未办理法人登记、床位数在30张(含)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等不同性质,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登记:
(一)由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办理工商登记。
(四)由宗教团体或经政府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创办的养老机构,有独立场所、相关的配套设施和从业人员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设立专门的养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