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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的通知
(南府办〔2009〕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90号),为贯彻落实我市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结果,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的通知》(南府发〔2009〕59号)“应进必进”要求,市(县、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上级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都要集中进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实施“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因客观条件限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统一提出要求,规范管理。市(县、区)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在2009年11月30日前,将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报同级政务办审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在2009年12月30日前进入到位。

  二、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凡不在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以下简称《非许可目录》)之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对市政府明令下放县、区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下放到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许可目录》、《非许可目录》在办事窗口公开行政审批的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南府发〔2009〕59号文件要求,深化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为了降低行政成本、充分利用有限人力资源,各相关部门应将对社会公众服务的工作职能一并纳入本部门办事窗口对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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