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成办函〔2010〕2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和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区(市)县要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依法按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凡是2008年4月11日以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后实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成府发〔2010〕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合法、补偿到位、应保尽保。
要进一步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农用地转用批准后2年内必须开始实施征地。要严格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各类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保资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市)县要将2008年以来批准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于2010年3月10日前送市国土局汇总报市政府。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川府办发电〔2010〕1号文要求,对2008年、2009年所有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统计,逐项登记,建立宗地数据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批而未征的土地要加快征地实施工作,对征而未供的土地要优先用于灾后恢复重建、产业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用地的项目。对已供土地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地价款(出让金)收缴情况和宗地建设情况进行清理,加大地价款催收力度,督促尽快动工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各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送市国土局汇总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