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管,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尤其是国家限期淘汰的产能落后项目和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并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对属于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要从严核查审批贷款。(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负责)
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负责)
(五)严格项目审批管理。
市、区两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禁止上述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进入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程序办理。(由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严格防止市、区两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
在新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出台前,上述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扎实做好企业改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银行金融债权。按照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加快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制度、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由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天津银监局负责)
(七)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等信息。(由市 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负责)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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