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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十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此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今后两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严格执行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今后两年,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要优化存量,引导企业利用现有造船设施发展海洋工程装备。
  四、对策措施和分工
  (一)严格市场准入。
  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及时掌握相关产业政策和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相关专项规划和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兴产业的准入标准,避免盲目和无序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加大处罚力度。(由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及时执行新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禁止耗能大、质量不稳定、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立窑水泥进入建设工程。(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
  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才能受理和审批;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由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负责)
  (四)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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