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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0]9号 2010年02月09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并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大处理力度

  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也要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加强督促,落实清偿主体

  进一步加强工作督促,落实清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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