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漳政综〔2009〕13号)


  为加强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优化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等规定,现就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九龙江流域是指九龙江入海口以上的北溪、西溪干流,以及马洋溪、龙津溪、坂里溪、浙溪、赤溪、温水溪、天宫溪、下樟溪、西公溪、竹溪、船场溪、龙山溪、花山溪、永丰溪、文峰溪等支流流域。
  二、严禁在流域禁建区内从事养殖活动,九龙江西溪、北溪干流沿江两岸各1公里、支流沿岸各5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应在2月28日前全部自行搬迁、关闭或拆除;禁建区以外的养殖场,应推广立体生态种养模式和生物发酵“零排放”技术,完善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在10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或未达标排放的,一律关闭;禁止在九龙江西溪、北溪干流两岸各5公里、支流各1公里范围内新、扩建养殖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拆除。
  三、所有氨氮排放企业应当立即暂停生产;禁止企业向九龙江超标排放污水,没有污水治理设施或不能达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应当在2月15日前自行关停,2月底前拆除生产设备;禁止在流域内审批新建、扩建化工、造纸、电镀、制革等重污染工业项目。
  四、禁止未经审批私自建造采(运)砂船;禁止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或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外采砂;禁采区范围内的堆砂场应在2月底前自行搬迁和拆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