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漳州闽航发钢管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漳州闽航发钢管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政地〔2009〕17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南靖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回漳州闽航发钢管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储备用地的请示》(靖政综〔2009〕6号)悉。经研究,同意依法收回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2006〕地160号文批准给漳州闽航发钢管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7546公顷,提供给南靖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南靖县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