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产品十大名产评选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十三届漳台经贸恳谈会暨首届海峡两岸(福建漳州)农产品交易会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09〕15号)精神,为组织好“漳州市(农产品)十大名产”评选工作,现将《“漳州市(农产品)十大名产”评选认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评选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圆满成功。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漳州市(农产品)十大名产”评选认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漳州市(农产品)十大名产”评选认定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申报产品范围
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可为政府、政府部门、企业、协会、经济合作组织。申请“漳州市(农产品)十大名产”称号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址在漳州市境内;
(二)产品有注册商标或为地理标志登记,信誉度、知名度高;
(三)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产品生产规模在全省前列;
(四)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工企业应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
(五)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或加工;
(六)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七)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产品产销率高,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八)申报的企业、协会或经济合作组织的主导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GAP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或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之一;
(九)或申报企业获得市级以上龙头企业;
(十)质量检验合格,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主要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