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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平和县坂仔镇防洪堤建设项目剩余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平和县坂仔镇防洪堤建设项目剩余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政地〔2009〕22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收回坂仔镇防洪堤建设项目剩余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平政文〔2009〕19号)悉。经研究,同意依法收回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08〕111号文批准使用的坂仔镇防洪堤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4.935公顷中的3.9823公顷土地使用权,作为平和县政府的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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