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佳和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24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同意南靖县佳和小区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项目用地的请示》(靖政综〔2009〕13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8〕492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5706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南靖县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佳和小区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项目建设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