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漳政综〔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09年是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省“责任落实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最大限度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达2009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控制目标。2009年,省政府下达我市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渔业船舶、农业机械五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420人。比2008年实际减少29人,下降6.5%,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78人以内,消防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9人以内,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7人以内,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7起以内。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三项相对控制目标,待省政府下达后将另行分解下达。现将具体控制目标按县(市、区)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单列考核单位分解下达(详见附件)。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将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连同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列入统计指标体系和年度统计公报。
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市直单列考核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产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加强协调监管;其他负责人必须加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查处制度、重大隐患分级管理机制、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等相关制度,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建设,推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
安全生产法》和《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深入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