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的通知
(漳政综〔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修订后的《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结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施工手续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审核文件;属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发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文件。否则,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属于下列情形,经批准且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一百四十平方米的,建设单应当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凡属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权机关签发的文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四、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并且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五、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