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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08〕90号文转发的《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完善我市医院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闽政办〔2008〕90号文件,全面领会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切实将这件事关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切身利益的事情做实做好,为加快漳州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保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将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确定合适的缴费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三、密切配合,确保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将有关政策规定宣传材料送达告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切实做好这件事关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二○○八年五月)

  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现就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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