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06年至2008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9、2006年至2008年产品销售区域证明材料。
10、2006年至2008年产品广告发布情况证明材料。
11、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获得的其他荣誉及能够证明企业及其产品知名度、美誉度的材料。
12、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提交的材料中,财务报表、各种证照、证书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财务或行政公章。
五、工作步骤
认定工作自2009年4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为申报阶段。有效期已届满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企业及新申请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认为其商标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二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为实地考察、上报阶段。各市、县(市、区)工商局对有效期届满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企业要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在过去的三年中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有无被假冒侵权情况;有无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记录;使用著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有无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注册商标使用是否正确;“山西省著名商标”字样的使用是否完整、规范等情况。对新申请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一并进行考察。
各级工商局对申请主体和申报材料要逐级进行审查、逐级上报,各负其责。凡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由县、市工商局分别签署意见,各市工商局填写《2009年申请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汇总表》后,集中报送省工商局。
第三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审查认定阶段。省工商局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后,在山西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拟认山西省著名商标,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及有关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报材料。认定结果将在山西红盾信息网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六、要求
1、凡有效期届满的山西省著名商标,本次未申请重新认定或经审查未达到著名商标条件的,由所辖市工商局负责收回牌匾。
2、禁止任何单位以认定著名商标为由,收取任何费用,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承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