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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评选2005-2008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二)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六项禁令”,作风正派,在廉政建设方面起表率作用,五年来没有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3、坚持原则,一身正气,坚决抵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4、忠于职守,正确履行职责,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秉公执法,为工商事业尽心尽力。
  5、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爱岗敬业,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表现为组织和干部群众所公认。
  三、评选方法
  (一)评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对象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荐、党组集体研究,逐级审核、申报,最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前,须对全部推荐对象进行考察。
  (三)推荐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须征求本系统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推荐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须征求本级和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奖励办法
  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被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被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五、具体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向基层监管执法一线和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在各市上报的先进集体中,县(市、区)局比例不得突破名额分配的30%;上报的先进个人中,处级干部、县(市、区)局局长比例不得突破分配名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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