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六项禁令”,作风正派,在廉政建设方面起表率作用,五年来没有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3、坚持原则,一身正气,坚决抵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4、忠于职守,正确履行职责,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秉公执法,为工商事业尽心尽力。
5、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爱岗敬业,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表现为组织和干部群众所公认。
三、评选方法
(一)评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对象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荐、党组集体研究,逐级审核、申报,最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前,须对全部推荐对象进行考察。
(三)推荐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须征求本系统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推荐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须征求本级和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奖励办法
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被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被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五、具体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向基层监管执法一线和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在各市上报的先进集体中,县(市、区)局比例不得突破名额分配的30%;上报的先进个人中,处级干部、县(市、区)局局长比例不得突破分配名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