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25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龙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龙海市污水处理厂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09〕70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7〕254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2658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龙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龙海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具体用地手续由龙海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